西安住建:未取得预售证 开发商不得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发布时间:   作者:马晴茹  来源:西部网

西部网讯(记者 马晴茹)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获悉,西安市住建局发出通告,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通告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国家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属违法违规行为,会损害购房人利益。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在此,西安市住建局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若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编辑: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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