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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管理 禁止向个人消费者配送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王江黎 时间:2020-09-18

日前,陕西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及《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第三方药品物流监督管理,细化、强化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环节监管。

《意见》就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开展作了明确,具有现代物流条件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规定(以下简称“GSP”),且符合或优于《陕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相关标准,确保开展药品现代物流服务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其证件有效期内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备案方面,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经省局公告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不得超出委托方与受托方经营范围;委托双方应签订包含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范围、地址、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管理和维护等内容的合同,签订包含药品质量责任的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受托方在药品储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委托方承担。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仓库地址应变更至受托方仓库地址,不得另设仓库(含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委托方应将经营范围内所有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不得多头委托,不得单项或选项委托,受托储存配送的药品不能再次委托。取消委托业务的,委托方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仓库地址变更后,方可从受托方仓库将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转出,企业新设的仓库须符合新开办相关要求和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及受托方应根据GSP等规定,不得采取单纯租赁受托方仓库的形式委托储存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仅限于向所属门店配送,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配送。


编辑:庞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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